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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貴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即將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實施。 解讀 《條例》熱點 《貴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以前,我市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上缺乏系統(tǒng)性規(guī)定和處理依據(jù),為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制定本條例顯得十分必要。 ——七類亂裝修 最高罰五萬元 按照《條例》規(guī)定,房屋責任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 1,禁止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2,在承重墻上增開門窗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3,將沒有防水措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或者將衛(wèi)生間改在下層住戶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上方。4,降低底層房屋地面標高或者挖掘地下室。5,在屋頂或者屋側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6,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7,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條例》中指出,若在裝修中出現(xiàn)上述情形,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學校不建房屋檔案 至少罰一萬元 《條例》明確,學校、幼兒園、醫(yī)院、賓館、飯店、商場、體育館以及會議場館、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房屋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檔案,及時將每次檢查情況報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若房屋責任人不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檔案或者不將房屋使用安全檢查情況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出租危險房屋 最高可罰十萬元 《條例》指出,危險房屋在采取排險措施時,需要危險房屋使用人遷出的,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避險;危險房屋在治理期間,未恢復正常使用前,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出租、出借或者用作周轉房。若房屋責任人、使用人將危險房屋出租、出借、用作周轉房或者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安全施工 可處十萬元罰款 《條例》規(guī)定,進行隧道、開挖深基坑、采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隱患。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復,并依法予以賠償。因供水、供電、供氣等需要在房屋上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相關房屋責任人。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修復,并依法賠償。 若施工單位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或者造成房屋損壞不予修復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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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admin(級別:黔中學生)日期:2012/2/19 18: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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